阳朔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实施《阳朔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中、区直)各单位:
《阳朔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函〔2017〕2354号)文批准,现予发布,为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我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统筹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勘查开采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坚持绿色发展,统一布局、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谋划砂石产品供给,推进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严格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开生态红线和禁止开采区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绿色矿业发展要求,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护好生态环境。
四、切实抓好勘查开发重点任务落实。加快阳朔县月亮山地热详查,限制稀土、钨矿勘查开发;优化砂石资源开发布局,规范砂石土矿开发秩序,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提高矿山开采规模,推进砂石资源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开采;到2020 年,全县采矿权数量控制在6 个以内,其中,砂石矿产采矿权控制在2 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40% 以上,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85% 以上。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充分利用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或基金,以恭城一阳朔—荔浦—平乐段建材及锰矿、阳朔老厂铅锌矿等治理区为重点,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到2020 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 以上,新增矿山土地复垦面积3.85 平方千米;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为示范,绿色矿山比例达到40% 以上,全县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
六、加强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开采准入等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规划》的内容和要求。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八、《规划》文本由县国土资源局印发。
阳朔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