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阳朔县档案馆项目的“前期工作台帐和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长期未予落实问题
问责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中、区直)各单位:
阳朔县档案馆项目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2010年启动各项前期工作,2010年1月16日获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市发改行审字〔2010〕364号),2011年2月14日市发改委以市发改行审字〔2011〕19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方努力争取,2017年5月4日获区发改委以桂发改投资〔2017〕559号文件下达投资计划,根据计划文件,项目下达投资1544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417万元,地方投资1127万元,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3691平方米。按要求,投资计划下达6个月内须开工建设。因一些单位和个人工作不力,导致逾期未达开工条件。该项目于2018年1月22日被区发改委通报批评和建议问责;2018年1月25日桂林市政府督查室责成“阳朔县政府对于阳朔县档案馆项目的‘前期工作台帐和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长期未予落实问题,向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经调查核实,阳朔县档案局、阳朔县住建局、阳朔县发展改革局等三个单位对项目开工建设前期工作协调和审批工作思想意识不到位,不够重视,政策把握不到位,犹豫不决。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阳朔县档案局局长李运宽同志没有主动作为,不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对于存在的问题不主动向领导汇报。
为严肃工作纪律,全力推进我县项目建设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八条第四款和六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县政府作出如下问责决定:
一、给予阳朔县档案局、阳朔县住建局、阳朔县发展改革局全县通报批评一次。
二、给予阳朔县档案局局长李运宽全县通报批评一次,并责令李运宽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责令阳朔县档案局、阳朔县住建局、阳朔县发展改革局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材料,倒排工期,全力加快推进阳朔县档案馆建设工作。
希望全县各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作为,提高行政效能,杜绝办事拖沓现象,为加快实现阳朔“两个建成”目标贡献力量。
阳朔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