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朔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中、区直)各有关单位:
《阳朔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阳朔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疫情报告
3.4 疫情确认和公布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宣传报道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5.2 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5.3 抚恤与补助
5.4 责任认定与奖惩
5.5 恢复生产
5.6 应急工作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
8.1 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8.2 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8.3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畜牧业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桂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范围内有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有5-9个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0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分别达到3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在广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农业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19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5-19个。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10-29个。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县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县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朔县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县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5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时,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预案;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预案;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时,根据《桂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预案;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2)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在周边省份、邻近市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传入风险应及时作出分析、评估和预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堵措施,严防省外、市外、县外动物疫情传入。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全民动员,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为水产畜牧兽医、宣传、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交通运输、林业、工信、卫生计生、文新广体、物价局、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武警中队。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县人民政府决策;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部署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各项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应急政策、措施;协助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部门职责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停止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封锁、解封的建议;分析评估疫情,发布疫情预警信息;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扑杀畜禽的补偿费用;提出恢复畜牧业生产的措施、建议,组织恢复生产。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疫区疫点内有关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紧急防疫物资及其储备场所、调运工具等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建设的计划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和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关闭工作;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配合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点、疫区外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置、管理,有效做好检查消毒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 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兽医行政部门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开展动物防疫宣传报道,普及防疫知识;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报道。
县工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安排项目,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技术储备体系。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伤待遇政策。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市(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阳朔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食品药品部门负责消毒用品、防护用品、诊疗用品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疫区、受威胁区流通领域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3.1.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县、乡(镇)和村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特别是村一级和规模养殖场,要落实一名疫情测报员,负责测报疫情,实验室监测工作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
3.1.2 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县所有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县际交界地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游鸟活动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
3.1.3 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临床监测、免疫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方法。
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3.2 预警
3.2.1 预警等级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监测网络的监测结果以及其它动物疫情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有扩散、蔓延趋势。
橙色预警: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的。
黄色预警:省外、市外或县外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蓝色预警:某乡(镇)畜禽免疫保护低于临界水平;省外、市外或县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县存在传入的可能;县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2.2 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所获取的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和各地的预警信息,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和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
3.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乡(镇)地方人民政府;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是否有人员感染;
(5)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3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 报告时间和程序.
(1)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告。
(2)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后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必要时可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属人畜共患病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4)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在3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由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确诊,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4 疫情确认和公布
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必要时,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可以立即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疫情确认后,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市级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a.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发布封锁令;
b.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c.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d.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防疫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e.向市级报告疫情和扑疫情况;
f.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2)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
a.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b.根据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c.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d.组织兽医、工商、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e.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f.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g.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c.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d.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技术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各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统一领导和指挥扑疫工作。
(1)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前往事发地指导;紧急调集应急预备人员和各种应急处理物资增援,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可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2)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向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疫情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技术培训、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在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给,维护社会稳定。
4.2.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2.4 与我县相邻的外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
根据相邻县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或发展趋势,分析疫情传入的风险程度及可能性,重点做好:
(1)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密切保持与有关部门或外县的联系,及时获得相邻县疫情信息。
(2)县际交界地区、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切实组织人员做好县际交界地区的防堵工作。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严防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传入。
(3)抓好县际交界地区免疫隔离带的建设,做好消毒、检疫等工作。
(4)加强县际交界地区疫情的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5)落实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
(6)加强群防群控,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配备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严格应急处理人员及物资进出疫点、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使用。
4.4 宣传报道
4.4.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通知》(桂办发[2003]42号)等规定。
4.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传媒,应广泛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和个人防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水平。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下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传入、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疫源追踪情况以及采取的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1)灾害补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兽医等有关部门对因采取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详细登记,进行评估,并将情况上报县、市、自治区财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合理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县(区)财政分担。各级政府承担的补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在疫情扑灭后30日内补偿到当事人。
(2)社会救助。民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5.3 抚恤与补助
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责任认定与奖惩
要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扑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应急工作总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要对疫情的处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总结应急的经验、教训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形成书面的总结上报。
6.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将移动电话、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邮政、电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
6.2 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分别建立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水产畜牧兽医、卫生计生、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武警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人员相对固定。
6.3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至少扑灭一起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要的防疫物资,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饲养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兽用生物制品;(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器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各种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6)交通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等;(8)封锁设施设备:密封尸体袋、帐篷、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9)其他用品。
6.4 交通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配备性能较好的应急工作车辆。县交通运输局应优先安排运送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及有关物资、药品和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保障与应急活动有关的车辆通行顺畅。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医疗救治等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卫生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范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销毁等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7 经费保障
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助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案演练等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必要时,请求市、自治区财政补助。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7.2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机构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7.3 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应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 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
8.1 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8.2 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8.3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
我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在我区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