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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
2017-12-29 21:02  (来源:阳朔县食药监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食品小作坊登记

子项名称

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桂林市阳朔县清泉路2号县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 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290

监督电话

0773-8823969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101日起施行)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3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7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生产加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3

实施对象

在桂林市阳朔县行政区域内,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食品小作坊。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16

行使内容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变更的;

(三)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五)生产加工范围、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

化的;

(六)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发证部门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新的食品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20

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见附件3);

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填写范本)》(见附件4)。

21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按照《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并重点针对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的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两个部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完整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各项内容,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签名,以表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需更改时,可采取不同颜色的“划改”方式,并在划改处的上方注明更改日期和签(章),保证能看清划改前的内容,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或A3幅面纸对开,正面印制;

4.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两页以上的,还应加盖完整的骑缝公章(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幅面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详见“桂食药监规〔20172号”文附件6)执行,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生产与加工场所(7项);

(二)设备设施(7);

(三)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2);

(四)人员要求(3);

(五)规章制度及台帐要求(4)。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申报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电子版),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登记的,送达不予登记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

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

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第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2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第十九条

原件

1

 

必要

申请人自备

 

 

3

《营业执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第十九条

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或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需要提供

4

生产加工范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第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生产加工范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提供

5

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第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提供

6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作坊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第七条

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6.2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doc
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工作流程图.doc
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工作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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