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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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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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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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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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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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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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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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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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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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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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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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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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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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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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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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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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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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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阳朔县阳朔镇大村门清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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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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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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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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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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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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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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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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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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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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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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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购用毒性药品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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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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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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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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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内容同上),由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进行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12月23日桂政发〔2016〕75 号公布)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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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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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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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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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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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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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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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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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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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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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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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内容同上)及第六条规定,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购买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二)具有保管毒性的储存条件;
(三)具有项目使用毒性的有关资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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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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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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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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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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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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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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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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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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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按手指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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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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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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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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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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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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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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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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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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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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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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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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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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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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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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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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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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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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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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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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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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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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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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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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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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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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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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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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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如何网上申报?
答: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平台网址:http://oa.gxfda.gov.cn/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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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那些药品属于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答: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 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一、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 砒霜 水银 生马前子 生川乌 生草乌 生白附子 生附子 生半夏 生南星 生巴豆 斑蝥 青娘虫 红娘虫 生甘遂 生狼毒 生藤黄 生千金子 生天仙子 闹阳花 雪上一枝蒿 红升丹 白降丹 蟾酥 洋金花 红粉 轻粉 雄黄
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酞毛花甙丙 阿托品 洋地黄毒甙 氢溴酸后马托品 三氧化二砷 毛果芸香碱 升汞 水杨酸毒扁豆碱 亚砷酸钾 氢澳酸东莨菪碱 士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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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需要多少个工作日?
答:当天办结,需要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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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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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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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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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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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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