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三十二条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以下简称《通则》)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审查方式,除了必须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外,对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分为如下两种不同情形:
一、需要现场核查
(一)生产场所未迁出原发证机关管辖地时,如下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
1.生产场所迁移;
2.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变更;
3. 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改变,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需重新核查换证的;
4.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变更;
5.食品类别增加;
(二)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机关管辖地时,应当先申请注销原许可证,再迁入地的规定,重新申请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二、不需现场核查
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所载明的栏目信息发生变更的(食品类别增加除外)。具体如下:
(一) 正、副本载明的如下栏目信息发生变更
1.生产者名称;
2.生产者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住所地址名称;
5生产地址名称;
6.食品类别减少。
(二) 《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如下栏目信息发生变更
1.“品种明细”栏目内,原获许可的同一食品类别中,增加或者减少品种明细;
2.“备注”栏目的如下信息变更: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
(2)接受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加工时,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3.“外设仓库地址”栏目信息,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具体地址及地址名称。
三、审查标准----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需更改时可采取“划改”并注明更改日期和签章,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两页以上的,还应加盖完整的骑缝公章(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执行);
2.材料要求:(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执行)。
四、审查标准----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按《通则》附件2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如下四个环节:
(一) 生产场所(满分24分);
(二) 设备设施(满分33分);
(三) 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满分9分);
(四) 人员管理(满分9分);
(五) 管理制度(满分24分);
(六)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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