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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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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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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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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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
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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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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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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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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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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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签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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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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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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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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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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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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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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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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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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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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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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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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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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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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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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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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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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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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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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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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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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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本人签字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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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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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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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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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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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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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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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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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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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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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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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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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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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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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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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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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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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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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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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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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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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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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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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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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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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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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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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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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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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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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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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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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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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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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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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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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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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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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的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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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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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本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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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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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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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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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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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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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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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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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
租赁)的提供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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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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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本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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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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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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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一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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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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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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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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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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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从事互联网经营的提交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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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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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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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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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供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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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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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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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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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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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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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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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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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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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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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散装食品的,还应当提供外包装标识标签设计式样,设计式样内容应包括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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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八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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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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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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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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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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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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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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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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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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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供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供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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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九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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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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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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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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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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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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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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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本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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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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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还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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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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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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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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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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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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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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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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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本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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