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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
2017-12-29 21:22  (来源:阳朔县食药监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阳朔县阳朔镇大村门清泉路1号)

1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290

监督电话

0773-8823969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61日起施行2015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13

实施对象

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核发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等。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8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公布,自2015101日起施行)第六条: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3.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16

行使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8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按手指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现场审查。标准如下:

评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食用农产品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答:不需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何网上申报?

答: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网址:http://oa.gxfda.gov.cn/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本人签名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当地政府核发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本人签字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4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十一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5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6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的需要提供)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本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7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十二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

租赁)的提供此项)

申请人

自备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本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8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一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十五条

复印件

1

A4

非必要(从事互联网经营的提交此项)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9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供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二十三条

原件

1

A4

非必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此项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10

销售散装食品的,还应当提供外包装标识标签设计式样,设计式样内容应包括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八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三十一条

原件

1

A4

非必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此项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并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11

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供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供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九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二十九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此项

申请人

自备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本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12

.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还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57 号)第五十二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此项

申请人

自备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本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工作流程图.doc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工作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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