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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
2017-12-29 21:17  (来源:阳朔县食药监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阳朔县阳朔镇大村门清泉路1号)

1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290

监督电话

0773-8823969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61日起施行2015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13

实施对象

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核发(变更)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等。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8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公布,自2015101日起施行)第六条: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16

行使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按手指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申请补办吗?

答: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2.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如何网上申报?

答: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平台网址:http://oa.gxfda.gov.cn/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3、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登报挂失吗?

答:需要公告挂失。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公告挂失:1、登报挂失;2、在登录区局平台公告挂失。(平台网址:http://oa.gxfda.gov.cn/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1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本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2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字

 

3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

申请人

自备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本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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