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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2017-12-29 21:07  (来源:阳朔县食药监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子项名称

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阳朔县阳朔镇大村门清泉路1号)

1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290

监督电话

0773-8823969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61日起施行2015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3

实施对象

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规定: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如下4个大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1)乳制品;(2)保健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4)婴幼儿配方食品。

2.各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经本级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如下21个大类食品的生产许可。(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肉制品;3)饮料;4)方便食品;5)饼干;6)罐头;7)冷冻饮品;8)速冻食品;9)薯类和膨化食品;10)糖果制品;11)酒类;1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3)蛋制品;14)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5)食糖;16)水产制品;17)淀粉及淀粉制品;18)豆制品;19)蜂产品;20)特殊膳食食品;21)其他食品。

3.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经本级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如下6个大类食品的生产许可。(1)粮食加工品;2)调味品;3)茶叶及相关制品;4)蔬菜制品;5)水果制品;6)糕点。

4.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多个类别并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时,按如下简便方式,进行申办。

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时,应根据所申请的类别和上述许可权限规定,选定其中一个(建议申请人选择层级最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办结,多方协同审查审批”的工作制度。即:由申请人选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分送申请材料、协同技术审查、集中现场核查和必要时的集中听证,汇集其他各局决定书;获得许可的,由该局负责颁发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全部食品类别(含:食品添加剂类别)及品种明细,在该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所有审批结果。

16

行使内容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6个大类食品的生产许可,6类食品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三十七条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以下简称《通则》)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审查方式,除了必须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外,对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分为如下两种不同情形:

一、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

(一)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主要包括如下9种重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其中,属于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现场核查前,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1.生产场所变迁;

2.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

3.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

4.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

5.厂房和车间布局发生变化;

6.个人卫生设施发生变化;

7.温控设施发生变化;

8.检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

9.申请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等。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规定,食品添加剂和如下17个类别(品种)的食品,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肉制品;

4.乳制品;

5.饮料;

6.速冻食品;

7.酒类;

8.蔬菜制品;

9.食糖;

10.水产制品;

11.糕点;

12.蜂产品;

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4.婴幼儿配方食品;

15.保健食品;

16.特殊膳食食品;

17.其他食品;

(三)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有如下载明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自治区级及以上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累计2次以上;

2.自治区级及以上组织的监督检查(含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飞行检查和质量体系检查)不符合被责令停产累计2次以上;

3.申请人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四)其他有实质性内容需要现场核查的。

二、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

申请人不存在上述情形,平时管理良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社会信用良好,并已书面声明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没有实质性内容需要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三、审查标准----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需更改时可采取“划改”并注明更改日期和签章,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两页以上的,还应加盖完整的骑缝公章(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执行);

2.材料要求:(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执行)。

四、审查标准----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通则》附件2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如下四个环节:

(一)生产场所(满分24分);

(二)设备设施(满分33);

(三)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满分9

(四)人员管理(满分9);

(五)管理制度(满分24);

(六)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版)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给出的“食品”含义很广泛,我们简单称之为“广义食品”,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那么,请问:生产销售这些“广义食品”,是否都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不是。只有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类别品种,以及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现行有效的《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已明确的新品种明细,并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更严格的产品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经依法备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才需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下三种情形的食品,也不需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1)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2)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

工食品的;

3)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备案范围的。

2.同时申办两个以上食品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时,请问:需要同时分别向各相关受理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吗?如可只向一个许可受理机关提交申请,那么,应向哪级的受理机关提交申请?

答:自从201511月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系列便民的改革政策措施,统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办结、各方协同审查审批”的工作制度。所以:

1)只需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的许可权限规定和本次申办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由申请人自行选定其中一个食品药品许可业务受理机关的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的受理机关负责牵头组织,会同其他相关许可机关,协同进行技术审查和集中现场核查,必要时,集中听证;并汇集各方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获准许可的,统一汇集核发全部许可项目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最后,由受理机关统一告知和送达全部的审批结果,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和共享审批结果的有关数据信息。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销售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审批的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封面勾选“食品”和“首次”选项。

2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工商等部门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应载明所申请许可的食品类别。

3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原件

1

A3A4

必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

 

《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4

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时,才须提供)

申请人自备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中1.2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

(有变化时,才需提交)

申请人自备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正、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6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原件

1

A4

非必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申请人自备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7

代理人的身份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申请人自备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说明1:为了确保生产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准备充分有效,切实保障申请许可的通过率,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前,详细阅读、理解并结合实际全面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如下简称《通则》)和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查询和下载《通则》和《细则》的具体内容,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或者“食品伙伴网”。从局官网《办事指南》附加服务的“法律法规”栏目,或者 从《食品伙伴网》中“法规”和“标准”栏目中,进行查询和下载。

说明2:在网上申报平台进行上传申请材料时,建议申请人:尽可能地采用对原件直接进行彩色拍照或者彩色扫描方式,形成清晰规范的电子版材料,经标注简明文档名称和顺序编号后,按网上清单要求,顺序逐一上传,以便许可受理机关工作人员能高效地进行审核和协同办理。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doc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权利运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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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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