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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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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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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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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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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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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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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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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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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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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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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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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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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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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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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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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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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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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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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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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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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阳朔县阳朔镇大村门清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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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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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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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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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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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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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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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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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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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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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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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补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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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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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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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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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规定: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如下4个大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1)乳制品;(2)保健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4)婴幼儿配方食品。
2.各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经本级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如下21个大类食品的生产许可。(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肉制品;(3)饮料;(4)方便食品;(5)饼干;(6)罐头;(7)冷冻饮品;(8)速冻食品;(9)薯类和膨化食品;(10)糖果制品;(11)酒类;(1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3)蛋制品;(14)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5)食糖;(16)水产制品;(17)淀粉及淀粉制品;(18)豆制品;(19)蜂产品;(20)特殊膳食食品;(21)其他食品。
3.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经本级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如下6个大类食品的生产许可。(1)粮食加工品;(2)调味品;(3)茶叶及相关制品;(4)蔬菜制品;(5)水果制品;(6)糕点。
4.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多个类别并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时,按如下简便方式,进行申办。
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时,应根据所申请的类别和上述许可权限规定,选定其中一个(建议申请人选择层级最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办结,多方协同审查审批”的工作制度。即:由申请人选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分送申请材料、协同技术审查、集中现场核查和必要时的集中听证,汇集其他各局决定书;获得许可的,由该局负责颁发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全部食品类别(含:食品添加剂类别)及品种明细,在该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所有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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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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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6个大类食品的生产许可,6类食品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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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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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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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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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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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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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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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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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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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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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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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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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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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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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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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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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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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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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四十条规定,只需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需更改时可采取“划改”并注明更改日期和签章,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两页以上的,还应加盖完整的骑缝公章(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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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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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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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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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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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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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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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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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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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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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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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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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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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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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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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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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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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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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两者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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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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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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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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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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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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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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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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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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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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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版)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给出的“食品”含义很广泛,我们简单称之为“广义食品”,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那么,请问:生产这些“广义食品”,是否都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不是。只有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类别品种,以及列入直辖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现行有效的《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已明确的新品种明细,并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更严格的产品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经依法备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才需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不是。只有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类别品种,以及列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现行有效的《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已明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经依法备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确的新品种明细,并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更严格的产品标准(包内组织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才需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下情形的食品,也不需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1)列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备案范围的。
2.如何做好申办食品生产许可的前期准备?
答:按如下步骤进行:
(1)明确总体通用要求。登陆本局官网或者“食品伙伴网”,查找、下载并详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2)明确食品类别归属。登陆登陆本局官网《办事指南》(附加服务中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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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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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查询”栏目)或者“食品伙伴网”相关栏目,查找并浏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找到所需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如果仍无法找到准确的品种明细,可进一步查找并浏览各省级《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确定所需生产食品品种明细的具体类别归属;
(3)明确整体技术要求。登陆本局官网或者“食品伙伴网”,根据上述确定的类别归属,查找、下载并详阅所需的食品类别(以前称为:单元)的、最新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明确所涉及的原料辅料最终产品的产品标准、生产过程管理标准,以及其现行有效性。根据上述确定类别的审查细则,对列明的原料辅料最终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管理标准,登陆“食品伙伴网”,查到并下载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5)按照《通则》、《细则》和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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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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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销售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审批的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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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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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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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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