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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7-09-08 11:42  (来源:)

阳朔县人民政府

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中、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经研究,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 2 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阳朔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项)

 

 

 

                                  阳朔县人民政府

                                  201795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5日印发

附件

阳朔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项)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事项

实施主体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

和审查

自治区设

区市、县级发展改

革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委令 2010 年第 6

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技术改造

类固定资

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

自治区、设区市、

县级工 业 和 信

息化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委令 2010 年第 6 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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