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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2018-05-31 16:58  (来源:阳朔县民政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政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蟠桃路16号民政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658

监督电话

0773-8822423

12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

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13

实施对象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阳朔县民政局管理。

15

权限划分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16

行使内容

属地管辖原则,县本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工作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20

申请材料

附件1-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需要哪些资格?

答:()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支付的理由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予以核准支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支付的;

6.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支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支付决定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签字盖章

 

2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4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5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提供场所负责人签字盖章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流程图、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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