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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审批
2018-05-31 16:58  (来源:阳朔县民政局)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与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蟠桃路16号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00-12:00、下午15:00-18: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658

监督电话

0773-8822423

12

设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13

实施对象

申报收养孤儿、弃婴的公民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16

行使内容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空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1-41-51-6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哪些组织机构具备收养条件?

答:与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2.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是否可以网上申报?

答:目前我县对网上申报专栏未开通,请与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联系相关事宜。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同意申报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并要求重新申报登记);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临时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审批档案;加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设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设置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者不存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决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2

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书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五条

原 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当事人签字盖章

 

3

收养登记申请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五条

原 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签字盖章

 

 

与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审批流程图、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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