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实施单位:县残联 联系电话:8822754
县级政策:
(一)贫困残疾人创业就业扶助:由乡(镇)残联审核同意,列入年度扶助计划,报县残联审批。
补助标准:
对残疾人初次创业(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的20%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3000元的补贴。
对农村残疾人开展家庭规模种养,养殖牲畜(大、中、小)一次性存栏:大牲畜6头,中等大牲畜10头以上,小牲畜(家禽)500羽以上和种、养(养鱼)植果林木1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补贴。
对残疾人分散就业培训(拜师学艺)给予补贴。
1.残疾人学习理发、洗头等美容技术给予补贴300元;
2.残疾人学习自行车、皮鞋、雨伞、锁具等修补类项目给予补贴300元;
3.残疾人学习糖果、糕点等小食品制作给予补贴400元;
4.残疾人学习畜牧兽医技术类给予补贴500元;
5.残疾人学习插花、十字绣等小手工艺品制作给予补贴500元;
6.残疾人学习修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家用电器类给予补贴1000元;
7.残疾人学习书画艺术给予补贴1500元;
残疾人通过自行选择培训项目,经县或乡(镇)残联认可的培训机构(点)分散培训,在创业或就业半年后凭培训收费凭据和用工单位证明,报销一次培训费用。扶助对象在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申请补贴。
(二)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金:由乡(镇)残联申请,报县残联审批。
补助对象:本办法补助对象为户籍在本县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下列人员:
在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
接受义务教育、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成人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补助标准:
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补助300元;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150元。
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成人中专)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补助600元;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300元。
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关学历以上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600元。
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成人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
自治区级政策(四项):
(一)党员扶残温暖同行项目补贴:乡镇残联申请,县残联审批;每年按照自治区下指标进行分配。
补助对象:广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一定劳动能力、有脱贫致富愿望、有增收快效益好的发展项目,被列为当年脱贫对象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帮扶获得产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家庭。
补助标准:每年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元。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县残联申请审批;每年按照自治区下指标进行分配。
补助对象: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补助标准:每年每辆260元。
(三)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补贴:县残联申请审批。
补助对象:已考取汽车驾驶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自治区一次性补贴每人600人。
(四)中高等残疾学生助学金:县残联申请审批
补助对象:全日制高中和中专在校残疾学生及当年参加普通高考或单独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考生当年考上高中以上普通院校的残疾学生,经自愿申请获得相应助学金。
补助标准:自治区一次性补助:本科3000/人;大专2000/人;中专、高中15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