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中央、区、市关于城镇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拟制全县城镇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经县人大、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城镇管理监察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推广。
3、负责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4、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工作,对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和城镇管理监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
5、负责全县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审查,负责组织协调对乱写、乱贴、乱发等违章广告的查处、疏导等治理工作。
6、负责受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市容管理审查项目的登记、备案、初审。
7、负责城区内施工单位或居民小区工程渣土、建筑装饰垃圾的监督与管理。
8、会同建设规划部门查处、拆除违法建筑。
9、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共设施、城区公共照明路灯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做好管理和维护。
10、协调指导全县景区景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从事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的资格和经营项目、范围进行审批。
11、行使有关部门委托的执法职能。
12、负责全县排污管网的运行和维护。
13、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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