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市、县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负责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4、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6、负责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监督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7、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
8、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生殖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健康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人口缺陷数量。
9、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0、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12、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负责卫生计生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实施有关的国际援助项目,联系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15、(十五)负责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配合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16、指导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17、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18、负责全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县级有关部门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9、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0、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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