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林业工作的发展目标,制定全县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各类林业基地、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指导林业种子苗木、花卉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及林业良种的审定工作。
3、负责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编制和审查森林分类经营、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依法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流通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野生动、植物市场;组织开展全县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4、负责实行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等林政管理;依法管理林地并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依法确认并管理林权,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师制度,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依法有序流转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管理县直属国有林场,指导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5、开展科技兴林,负责林业科研、林业科技成果申报和林业科技培训、咨询以及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6、负责对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实行宏观管理;指导林业企、事业单位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革新。
7、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林业资金的投放使用,监督检查林业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征缴和管理林业基金。
9、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类案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10、开展林业宣传,指导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林业基层单位的业务建设和乡镇的林业管理工作。
11、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
12、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人才、外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13、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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