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桂价医〔2017〕5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发生的费用(包括疫苗费用、预防接种服务费以及疫苗储存、运输费)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种第二类疫苗时,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按22元/剂次收取,该标准含预检、接种、耗材、观察等费用;疫苗储存、运输费按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的具体标准收取。
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疫苗接种单位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规定采购第二类疫苗后,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时不得加价,但可收取储存、运输费,储存、运输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储存、运输发生的成本、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原则上不高于我区近3年第二类疫苗储存配送费用的最高水平,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抄送县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备查。
四、本文自2017年12月29日起试行2年。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桂价医〔2017〕535号)
阳朔县物价局 阳朔县财政局
2018月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