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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朔价字(2018)8号
2018-04-10 11:35  (来源:阳朔县物价局)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桂价医〔20175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发生的费用(包括疫苗费用、预防接种服务费以及疫苗储存、运输费)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种第二类疫苗时,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按22/剂次收取,该标准含预检、接种、耗材、观察等费用;疫苗储存、运输费按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的具体标准收取。

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疫苗接种单位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规定采购第二类疫苗后,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时不得加价,但可收取储存、运输费,储存、运输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储存、运输发生的成本、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原则上不高于我区近3年第二类疫苗储存配送费用的最高水平,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抄送县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备查。

   四、本文自20171229日起试行2年。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桂价医〔2017535号)

              

 

阳朔县物价局               阳朔县财政局 

201832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桂价医〔2017〕5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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