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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朔价字(2018)5号
2018-03-20 11:34  (来源:阳朔县物价局)

县各公办幼儿园: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等文件规定,综合考虑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育教育成本及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三家共同重新核定了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标准,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一)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350//生;

(二)市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300//生;

(三)县城城区普通幼儿园保教费300//生;

(四)乡()所在地普通幼儿园保教费220//生;

(五)村级普通幼儿园保教费200//生。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8年春季学期起执行,以前各幼儿园执行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之前已批复且试行期未满的公立幼儿园待试行期满以后再执行此标准)。各幼儿园应提前按规定变更收费公示内容,并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幼儿园保教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教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退还剩余的保教费。

三、根据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四、我县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并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阳朔县物价局       阳朔县财政局       阳朔县教育局     

                                   2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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