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自来水公司:
你们报来《关于调整我县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1]108号)精神,通过对你公司近年的经营成本审核和召开阳朔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桂林市物价局批准(市价行审字[2017]47号),现就我县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调整后的阳朔县城市供水价格见附表。
二、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水资源费并入供水价格收取,实行价格联动。
三、城市供水价格涉及面广,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对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第一阶梯内每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
五、本批复从2018年1月1日抄见表起执行。
附件:阳朔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
阳朔县物价局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
阳朔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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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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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
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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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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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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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8立方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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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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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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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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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28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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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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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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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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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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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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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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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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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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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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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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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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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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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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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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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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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用水,包括集体宿舍和租住的流动人口的居家生活的用水。
2.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
3.特种用水是指特种服务业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用水。包括纯净水(含瓶装水)生产企业用水、营业性歌舞厅、KTV、夜总会、会所、桑拿、按摩、足浴、美容美发、洗车等用水。
4.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28立方米但不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
5.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并入自来水价格收取,实行价格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