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朔 )安监管罚〔 2017 〕 2 号
被处罚单位: 阳朔县富绢砖厂
地 址: 阳朔县富绢村 邮编: 541907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陈**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138773743**
违法事实: 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一是 现场检查记录 ,证明了(所证明的事实):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二是 问话笔录 证明了: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二十一 条第 二 款第 二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九十四条 第 一项、第四 项,决定给予你 罚款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阳朔邮政银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阳朔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阳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 4 月 1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