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和上级审定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控制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阳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原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形成《阳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为2015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仅对《原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内容进行修订,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成为土地用途管制依据,对原规划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并沿用原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现将本次规划调整完善的内容阐明如下。
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1.1耕地保护目标
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并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充分衔接,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和非建设占用耕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力度,实现全县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稳定全县耕地数量,稳步提高耕地总体质量。
《原规划》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006.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332.00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99.00公顷以内,补充耕地不低于1940.84公顷。
《本方案》至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871.00 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14043.17公顷,K地类面积为1827.8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064.00 公顷(基本农田上图面积22079.58公顷,落实上级下达目标22064.00公顷,多划基本农田15.58公顷);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579.00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256.00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626.00公顷,其中2014-2020年补充耕地面积287.00 公顷。
与《原规划》相比,全县耕地保有量目标减少11135.00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减少1268.00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增加80.00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减少1314.84 公顷。
1.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统筹有序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加强城乡建设用地选址论证,减少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有效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保障力度,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结构和布局。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方案,重点保障阳朔新城区和旅游基础设施用地,统筹推进交通、水利、能源、教育、环卫等各类建设与城镇化、旅游业的协调发展。各类用地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用地标准,采取先进节地技术,优化设计施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原规划》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为6090.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268.00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达1469.44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2798.56公顷),交通水利等用地1822.00公顷,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为1700.84公顷。
《本方案》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267.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5344.00 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037.68 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用地3306.32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为923.00 公顷。2006-202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706.25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829.25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中,上级规划下达新增建设用地1542.00 公顷,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指标164.25 公顷。
与《原规划》相比,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增加177.00 公顷,城乡建设用地增加1076.00 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减少899.00 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增加568.24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增加507.76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增加5.41 公顷。
1.3县城建设用地规模调控目标
优先安排县城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行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统筹安排新城区建设等重点发展区域用地,优化县城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整体效益。
《原规划》至2020年,县城规模控制在860.10公顷以内,新增用地580.91公顷,县城人口8.00万人、人均县城用地为107.51平方米。
《本方案》至2020年,县城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355.65公顷,县城新增建设用地1056.94 公顷,人口达到11.80万人,人均县城用地控制在114.89平方米以内。
与《原规划》相比,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增加495.5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增加476.03 公顷,人口增加3.80万人,人均县城用地增加7.38平方米。
1.4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集约节约用地制度,逐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土地利用由外延扩张为主向内涵挖潜和外延扩张并重,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低效用地,实现土地利用方式向集约型转变。
《原规划》到2020年,全县单位建设用地GDP达231.46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达176.52万元/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3.03平方米以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115.64平方米。
《本方案》至2020年,全县单位建设用地GDP为297.69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为238.15万元/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45.34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147.08平方米。
与《原规划》相比,单位建设用地GDP增加66.23万元,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增加61.63万元,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增加32.31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增加31.44平方米。
与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相比,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减少6.52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减少40.75平方米。
2.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2.1耕地布局优化调整
按照保持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做到保护优先、应保尽保。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调整优化全县耕地布局。
本次规划调整共安排2014-2020年调减耕地面积285.44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256.00 公顷以内,主要减少区域为阳朔镇、高田镇、白沙镇和兴坪镇;另外,逐步推进生态退耕政策,对全县25度以上无水保措施、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坡地进行生态退耕,规划期间,通过生态退耕预计减少耕地29.44 公顷。
2014-2020年期间,全县适当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预计新增耕地面积为287.00公顷。其中,推进全县范围内农用地整理,实施耕地质量提级改造工程,主要安排在福利镇、兴坪镇、葡萄镇、普益乡等乡镇,预计新增耕地101.90公顷;按照科学论证、适度开发的原则,在调查摸清后备资源数量质量和分布的基础上,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土地开发,开发的重点区域在金宝乡、福利镇、葡萄镇、兴坪镇和普益乡等乡镇,预计新增耕地182.50公顷;推进建设用地整理,预计复垦增加耕地2.60公顷。
规划调整后,至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面积为15871.00 公顷,较好的落实了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
2.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根据2013年阳朔县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县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23622.98 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11301.22公顷,占基本农田面积的47.84%,可调整地类面积为12321.76公顷,占基本农田面积的52.16%。
根据《阳朔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县城周边现状耕地1333.0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563.50公顷。
阳朔县县城周边划定前基本农田面积为740.46公顷,经核实举证后,划出基本农田面积184.27公顷;县城周边优质耕地面积为541.56公顷,划入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面积为108.63公顷,划入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占县城周边优质耕地总量的20.06%,划定后县城周边基本农田面积为664.82公顷,划定后基本农田占县城周边耕地的比例49.87%。
根据《划定方案》全县共调出基本农田面积1652.03公顷,其中年度变更或实地调查已为非耕地的有9.00公顷、已实施规划修改或者基本农田核销项目的有19.60公顷、坡度大于25度的坡耕地19.59公顷,严重污染无法治理18.57公顷,经调查举证实地不适宜保留为基本农田的有525.83公顷、已通过用地预审拟占用11.66公顷,已立项未实施的新增耕地的有20.71公顷、已开展前期工作即将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区内等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出有602.47公顷,其他划出424.60公顷。
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调出基本农田情况,《划定方案》全县共补划基本农田108.63公顷,全部为水田,补划的基本农田主要集中在高田镇、阳朔镇、普益乡。
划定后,全县基本农田上图面积为22079.58公顷,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2206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多划基本农田15.58公顷,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调整方案》严格落实《划定方案》的基本农田划定结果,全县基本农田上图面积为22079.58公顷,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2206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多划基本农田15.58公顷,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阳朔县基本农田划定后与划定前相比,基本农田中耕地的面积从原来的11379.80公顷下降到10832.37公顷,比例从原来的48.17%上升到49.06%;可调整地类面积从原来的12243.18公顷减少到11247.21公顷,比例从原来的51.83%下降到50.94%。,调整后基本农田中的地类得到了优化。从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情况来看,高等地从77.71%上升到78.32%,中等地从22.29%下降到21.68%。调整后基本农田质量有所提高。
2.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一)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1)城镇建设用地布局
根据阳朔县县城总体规划及各乡镇规划,规划期间,县城重点保障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交通用地、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设施建设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科研教育用地、供水供电及污水厂、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用地。县城用地调入174.27公顷,主要分布在新城区路网、拆迁安置区、行政中心、加压泵站、垃圾转运场、旅游停车场、汽车站、燃气站、阳朔四季灯会项目、加油站、阳朔宋城旅游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项目区。同时,根据城镇发展方向及用地需求,将近期无用地计划和难以征用的原规划预留用地进行调出,调出面积共计250.24公顷,主要调出区域包括矮山村、凤鸣村、乐响村片区原预留用地及原规划中不适宜建设的区域(山体、河流)。
其他乡镇方面,重点保障兴坪镇兴坪休闲养生度假项目,各乡镇旅游基础配套项目及民生项目,适当预留乡镇发展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其他区域原规划预留用地予以调出。
(2)农村建设用地布局
按照“利于生产、便于生活、集中布局、集约节约”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安排新增农村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中心村和特色新村建设、扶贫搬迁和地灾搬迁回建、征地拆迁回建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本方案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77.57公顷,比《原规划》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少14.43公顷。
全县通过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加大闲置废弃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利用和复垦力度。通过整治利用和复垦共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378.51公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新增指标164.25公顷,主要用于保障县城发展用地。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约束,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不改变的前提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可与允许建设区内其他土地相互调剂进行空间布局调整。
(3)独立工矿用地布局
规划期间,全县独立工矿用地调整的主要方向是:在上级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新增用地,保障独立于城镇和农村居民点之外的工矿项目用地,以及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加油站、变电站项目等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增加独立工矿用地的有效供给,合理布局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规划期内共安排新增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36.51公顷,以满足桂林漓江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阳朔县县城屠宰厂、阳朔县鑫源塑料制品厂等独立选址项目用地需求。
(二)基础设施及其他建设用地布局
依据阳朔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展思路,以及交通、水利、旅游、能源等相关规划,经与交通、水利、旅游、电力等重点部门进行对接后,合理调整独立选址重大项目清单。
《本方案》规划期内共安排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为182.23公顷,2014-2020年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为37.03 公顷。
2014-2020年期间,安排新增交通建设用地5.83 公顷,主要保障国道321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项目、阳朔至兴安火车站连接线、火车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火车站安置区、福利至阳朔高速路口公路项目、阳朔至平乐公路、福利至阳朔新城区一级公路、福利至兴坪一级公路等重大交通项目新增用地;安排新增其他建设用地31.20 公顷,主要保障龙头山旅游综合项目、阳朔弘尚胜景、九牛岭旅游项目、阳朔县高田镇蒙村生态旅游实验区等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调整后,规划期间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为182.23公顷,比《原规划》减少了336.7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拟占用耕地90.84公顷,比《原规划》减少103.16公顷。
2.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国土安全等,推进土地生态环境体系建设,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阳朔县的生态安全网络共建,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整治,防止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原规划》划定的风景名胜和自然人文景观保护区保留不变,同时将漓江风景名胜区(阳朔段)纳入生态保护用地管控范围,全县生态保护用地面积13140.59公顷。
2.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以土地整理为主,土地开发为辅,全面推进土地整理,有针对性的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
根据阳朔县规划期内的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阳朔县土地整治规划(2016—2010年)以及阳朔县后备耕地资源潜力调查评价成果,对全县范围内土地综合整治布局进行统筹安排。2014-2020年,安排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287.00 公顷,其中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01.90 公顷,土地复垦增加耕地2.60 公顷,土地开发增加耕地182.50 公顷。
3.对下级规划的引导和调控
在全县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控制下,根据各乡镇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利用潜力、经济发展方向,按照全县土地利用结构和总体布局的要求,对各乡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控,优先保障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其他用地的布局,保证区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级下达指标。
3.1乡镇土地利用主导方向
各镇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定位和分工,调整土地利用主导方向,明确土地利用保障和调控的重点。
(一)阳朔镇
阳朔镇是县城所在地,县城作为“国际性旅游度假小城镇、大桂林旅游圈次中心城市”,土地利用方向重点是保障新城区建设和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用地,统筹安排城镇绿地和生态用地,并充分挖掘农用地潜力,调整、优化农用地结构,确保蔬菜、水产等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从而保障本镇经济健康发展。
(二)白沙镇
白沙镇为全国最重要的金桔产区之一、桂林市优质苗木培育生产基地、水果集散地,结合规划期内发展名特优农副产品基地乡镇和特色旅游大镇。土地利用方向重点是保护和整理耕地,保障园地、畜禽业、设施农业用地以及以弘尚圣景项目为代表的旅游设施用地需求。
(三)福利镇
福利镇是全县主要产粮区之一,建有优质夏橙示范基地、特种养殖基地等农业设施,结合本地优势和特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旅游业。土地利用方向重点是保护和整理耕地,保障园地、畜禽业、设施农业和旅游设施用地需求。
(四)兴坪镇
兴坪镇以旅游业和特色、生态农林业作为战略发展重点,大力发展生态、探险等特色旅游,建成阳朔县旅游次中心城镇和铁路交通中心。土地利用方向重点是保障林业用地需求,适度开发利用其他土地,加强生态用地保护,优先保障兴坪休闲养生度假项目、保障贵广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保障境内漓江河道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五)葡萄镇
葡萄镇是阳朔县葡萄生产基地,结合本地资源和区位优势,借助规划期内葡萄工业集中区的形成,大力发展加工业,推动城镇农产品销售的进行。土地利用方向重点是保护、整理耕地,保障园地、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工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合理保障工业集中区发展用地和旅游设施用地。
(六)高田镇
高田镇是阳朔县最大的旅游工艺品生产基地之一,结合本地特色和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经济作物及果品种植业。土地利用方向重点是保护、整理耕地,保障蔬菜、园地、设施农业用地需求,合理保障工艺品加工业用地,保障城镇发展、旅游设施用地。
(七)金宝乡
规划期间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快速推进本乡农业产业化、特色化、园区化进程;结合本地特色和优势,整合木制品资源,发展竹筷、竹凉席等国内知名品牌。土地利用方向重点是保护、整理耕地,保障园地、畜禽饲养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需求,适度保障集镇农产品加工、旅游设施用地。
(八)普益乡
普益乡建有多品种优质水果基地、优质农作物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现代农业、加工业。土地利用方向重点是保护耕地,保障园地、畜禽业、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优先保障阳朔至普益一级公路用地,适度保障集镇发展、旅游设施用地。
(九)杨堤乡
杨堤乡现有小满桃和夏橙生产基地以及优良品种养殖业,结合本地特色和优势,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土地利用方向重点是保护和整理耕地,保障园地、畜禽业、设施农业用地需求;适度保障集镇发展、旅游设施用地。
3.2各乡镇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
(一)阳朔镇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34.77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87.84 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58.74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90.91公顷以内。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为955.94公顷,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371.21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34.27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46.43公顷以内;补充耕地不低于31.70 公顷,其中2014-2020年补充耕地不低于8.17 公顷。
(二)白沙镇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30.0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248.58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82.27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69.01公顷以内。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为65.34 公顷,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42.85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0.39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2.44 公顷以内;补充耕地不低于110.40 公顷,其中2014-2020年补充耕地不低于4.20 公顷。
(三)福利镇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503.7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143.64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06.4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23.72公顷以内。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为66.21公顷,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58.57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9.41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7.14 公顷以内;补充耕地不低于103.40公顷,其中2014-2020年补充耕地不低于55.16 公顷。
(四)兴坪镇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36.77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773.53 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41.88 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69.85 公顷以内。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为263.51 公顷,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153.97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53.52 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6.75 公顷以内;补充耕地不低于106.52 公顷,其中2014-2020年补充耕地不低于55.81 公顷。
(五)葡萄镇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67.20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78.67 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26.27 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06.51 公顷以内。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为75.01公顷,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36.76 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7.88 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5.03 公顷以内;补充耕地不低于68.61 公顷,其中2014-2020年补充耕地不低于55.11 公顷。
(六)高田镇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42.82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10.41 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04.55 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92.96 公顷以内。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为227.93公顷,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125.72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69.27 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7.15 公顷以内;补充耕地不低于49.35 公顷,其中2014-2020年补充耕地不低于18.92 公顷。
(七)金宝乡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72.54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424.91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79.72 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24.60公顷以内。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为21.11 公顷,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15.97 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1.43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8.20 公顷以内;补充耕地不低于86.14 公顷,其中2014-2020年补充耕地不低于37.20 公顷。
(八)普益乡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10.34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52.89 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47.41 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3.39 公顷以内。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为21.23 公顷,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18.23 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0.87 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0.90 公顷以内;补充耕地不低于59.88 公顷,其中2014-2020年补充耕地不低于42.43 公顷。
(九)杨堤乡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72.7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43.53 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9.70 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3.05 公顷以内。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为9.97 公顷,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5.97 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96 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96 公顷以内;补充耕地不低于10.00 公顷,其中2014-2020年补充耕地不低于10.00 公顷。
4.县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优化调整
4.1允许建设区
原规划县城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229.17公顷。本次规划调整完善至2020年,阳朔县县城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793.55公顷,主要包括阳朔镇全镇、高田镇大部分区域及白沙镇部分区域,布局主要分为两大片区老城区(城北片区)、新城区(城南片区)。其中,老城区主要包括西街片区、北门砈片区、凤鸣片区;
新城区主要包括征地安置区及保障性住房片区、新城区商业生活服务片区、阳朔县行政办公和文化娱乐服务中心片区、旅游休闲度假片区(山水中国子项目四季灯会用地片区)。
本方案调入允许建设区的面积为564.38公顷,主要分布在新城区路网、拆迁安置区、行政中心、加压泵站、垃圾转运场、旅游停车场、汽车站、燃气站、阳朔四季灯会项目、加油站、阳朔宋城旅游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项目区。
调整后,县城的允许建设区比《原规划》划定面积增加了564.38公顷。
4.2有条件建设区
原规划县城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566.56公顷。本次规划调整至2020年,全县有条件建设区面积调整为479.8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的划定主要是对无法保障的用地区域根据阳朔县县城近三年方向(主要参考县城总体规划范围与布局)、用地布局等进行统筹划定。
调整后,县城有条件建设区的图上布局规模比《原规划》图上划定面积减少了86.70公顷。
4.3限制建设区
《原规划》确定全县限制建设区面积为10143.86公顷。因阳朔县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调整,导致限制建设区面积发生相应变化。调整后,限制建设区面积为9642.13公顷,减少了501.73公顷。
4.4 禁止建设区
《原规划》在县城范围内未设置禁止建设区。为加强漓江流域生态管护,本方案将县城范围内的漓江核心区纳入禁止建设区进行保护,面积为24.05公顷。
5.保障措施
在《原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没有进行删减。在《原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和完善以下规划实施和措施内容,具体如下:
(1)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为了弥补用地缺口,执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充分利用“征转分离”等办法,通过通过增减挂钩、低丘缓坡、盘活存量等办法重点保障旅游产业用地。
按照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整治目标,将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目标的实现情况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相挂钩,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根据有稳定的其他居住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采取置换、奖励、补助或者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协商收回空闲或者多余的宅基地。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优先用于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规定申请宅基地的需求,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复垦和利用。
(2)创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试点
创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要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有效激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3)充分利用现有旅游用地改革政策
加强对“31条”试点政策的学习和领悟,把握“争取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的准则,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低效用地进行旅游开发,建设旅游休闲项目。
(4)加快建立旅游产业用地分类管理体系
旅游产业要提质升级,离不开中、高档旅游产业项目的支撑。建议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对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项目用地,加快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对国家重点项目,除现行规定外,因季节原因有工期要求急需开工的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对于一些国家目前属于限制或禁止的产业项目,允许该类项目初次落地,实现旅游产业提质升级和城市发展水平提升。
(5)鼓励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参与旅游开发
建议阳朔县充分借鉴矮山门农家乐合作社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参与旅游开发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实践和配套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和相应保障措施;积极试点宅基地参与旅游开放的有益尝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进旅游产业项目开发建设,此办法一举两得,不仅可以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同时增加农民收入。
(6)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同步发展
阳朔县旅游产业用地改革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注重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实施了一系列漓江生态保护工程,助力旅游生态化。项目建设过程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宗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以节约集约为原则,促进旅游与生态、旅游与社会、旅游与经济和谐可持续发展。
(7)加强耕地质量保护,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落实耕地质量、数量保护目标和任务。耕地所有者要加强耕地质量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增加耕地质量建设的投入,逐步提高耕地质量。耕地使用者要合理使用耕地,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耕作方式,促进耕地质量提高。应当采取科学施肥方法,按照平衡施肥的原则,合理施肥,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增施有机肥料。用做肥料使用的城市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控制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耕地或农业灌溉渠系排放未达标的污水。耕地使用者要及时清除不易降解的塑料薄膜等废弃物,防止造成耕地污染。耕地使用者要保护耕作层。种植草坪等严重影响耕作层的植物品种,应当遵守种植规范。
(8)制定基本农田管理细则,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
调整后全县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加重,规划期间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
(9)零星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管控措施
按照“利于生产,便于生活,集中布局”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各行政村零星分散的村庄用地。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风貌改造、农村废弃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等工程,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村居住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对于已预留指标但尚未确定选址未能落到具体图斑的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期间,可按照村民集体意愿,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在严格落实本规划各项指标的前提下,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的原则,在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安排农村居民点的选址和布局,均可视为符合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