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阳朔镇灯笼山枫木坳滑坡治理项目
“3·25”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3月25日14时50分左右,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阳朔县阳朔镇枫木坳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地上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李首群到现场指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指示县安监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国土局、阳朔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也同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一、事故单位概况
据调查,事故方系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夏志永,该企业成立于1989年7月,注册资本壹仟玖佰壹拾万元,经营范围: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地质勘查工程施工(钻探)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施工甲级、危险性评估乙级;水文地质勘察。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桂)JZ安许证字[2005]000146(4-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为甲级。该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阳朔县普益乡枫木坳等3处危岩、白沙镇都林村委都林新村等4处滑坡治理项目工程,2016年12月8日与阳朔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2341246元。监理公司是河南金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8日开始部分治理项目的施工,事故工地于2017年3月16日开始施工,工程施工是建立70米长面积280平方米的被动防护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3月25日,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阳朔县普益乡枫木坳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负责施工民工蔡天高、李志祥等11人,在吃过中午后,见天气好转后,租了一辆货车拉施工材料到工地进行施工作业,该工程为被动防护网施工。民工在穿好钢绳和挂好拉绳后立起了8根钢柱,蔡天高爬上第八根钢柱上挂钢绳,在挂第二根钢绳并用滑轮收紧钢绳作业时,突然从第四根至第八根钢柱发生钢柱顺次倒塌,共倒塌钢柱五根。蔡天高从第八根柱上掉下地面,李志祥在第七根柱子下被钢柱砸中头部。在场的民工随即打120求救电话,通知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国土局、阳朔镇政府等相
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医务人员到现场检查后发现李志祥已当场死亡,蔡天高轻伤,将蔡天高送到阳朔县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据调查,死者李志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白马镇村村3组人,男,1964年8月12日生,现年53岁,于2017年3月到该工地工作。死者李志祥有父亲李玉芳、妻子李玉彬,大儿子李建华31岁,二儿子李行23岁。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65万元的协议;伤者蔡天高,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团结乡新田村委会新房子社1号人,现年47岁,于2017年3月到该工地工作。蔡天高的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两侧脑炎、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阳朔县人民院治疗21天,自愿于2017年4月15日出院回家治疗,共用医疗费48774.84元,由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伤者另外达成赔偿医疗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4.5万元的协议;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民工在立好钢柱后收紧钢绳时,第1至第3根钢柱前拉绳已固定好,第四至第八根钢柱没有固定稳还处于活动状态,工人在上第八根钢柱上作业收紧钢绳时拉动钢绳晃动,带动未固定好的第四至第八根钢柱倒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工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施工,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制止施工,施工现场无管理人员,无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对员工管理松懈,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岗前教育不到位,未对民工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施工管理工作随意性大,对民工管理不严格,无专人管理、控制施工材料,致使工人擅自施工,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给予追究责任。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唐小娟:未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对民工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追究责任。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副部长吕世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现场未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有直接的责任,建议由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追究责任。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员黄定政:未能管理好施工材料,对民工监管不到位,致使民工擅自施工,对事故发生有直接的责任,建议由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追究责任。
民工:蔡天高、蔡天坤、李昌化、蔡成清、王廷武、应元奎、王长鸿、刘启雄、赵启塘、苟均贵,擅自拉材料施工,建议由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追究责任。李志祥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吸取事故的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建议:
由县国土局责成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对企业进行全面整顿,消除安全隐患,规范企业的管理工作,在施工中禁止交叉作业。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在开工前须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