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9号)、《关于印发桂林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25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县人民政府印发《阳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朔政办发〔2017〕52号)。
二、制定过程
2017年7月份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代拟方案并征求了各乡(镇)及县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改革局、财政局、法制办等县直单位意见并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修改完善。2017年8月县政府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制定依据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设置。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中“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以贵广铁路、拟建(或建成后)的高速公路阳朔路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为主,另“本县辖区内县城到各乡镇的交通干道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主要依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设置。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的设置和要求。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三)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实行后新增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方案要求执行。根据《关于印发桂林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25号)文件的工作目标“2016年底前全州县、兴安县、荔浦县、灵川县、阳朔县、平乐县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工作完成率达100%,同时开展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拆迁试点示范工作”。
(四)划定方案实行后,县财政部门应在本县出台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后,尽快落实工作经费,以保障全县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五)在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周边禁养区外的限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应在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主要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5.3 选址要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应与养殖场生产区、居民区等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在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六)本方案所称的畜禽主要依据《畜牧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七)关于畜禽养殖规模。主要依据《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3 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25 号)对畜禽养殖规模的设定: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羊年出栏≥500头,种羊存栏≥300头;
4.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5.肉鸭年出栏≥25000只,蛋鸭存栏≥3000只;
6.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
附件: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