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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7-05-19 16:38  (来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一、文件起草背景依据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要求。2016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各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统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7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3号),明确了整合工作的任务目标、工作原则、整合步骤和工作要求。市委常委、副市长何翔对整合工作作了批示,明确要求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加强配合,抓好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工作,实现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统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管理规范、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6年全面完成市、县区以及乡(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工作,201711日开始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三、工作原则

  (一)周密部署、协同推进。(二)整体移交、平稳过渡。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做好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的移交与接收工作,实行整体移交与接收。整合时间各县区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新政策,确保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三)规范有序、稳妥推进。(四)问题导向、风险防控。(五)严明纪律、加强管理。

  四、整合步骤

  (一)各县区根据桂林市整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县区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为移交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为接收单位。移交以自治区工作方案下发的时间为节点,经编制部门核定的市及各县区(开发区)从事新农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人员整体划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划入社保经办机构的新农合经办管理人员,其参公过渡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执行。(二)新农合基金(包括大病保险资金)、资产按照先审计、后移交的原则,由市及各县区审计部门根据自治区审计部门的实施部署安排至2017615日前对整合前的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审计后的新农合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三)按照自治区有关工作时点,完成档案资料移交、固定资产移交、信息系统及数据的移交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生委员会、财政局、发改委、编制、审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整合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完成。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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