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市政〔2016〕21号)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要求和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 号)精神,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提供的统计数据,全市统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执行口径
我市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000元。
三、操作方法
按照市政府统一制订的标准,由各县区施行。
四、落实措施
一是督促各县区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落实低保的审核、审批工作。
二是加强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的宣传工作,使全市困难群众及时知晓政策的调整。
三是加强检查督查,确保新的低保标准得到严格的执行。
桂林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