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中、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 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改革涉及的各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及时对外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阳朔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 4 项)
阳朔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