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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7-12-18 17:08  (来源:)

 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中、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 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改革涉及的各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及时对外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阳朔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 4

 

 

 

                                  阳朔县人民政府

                                  20171215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5印发


附件

 

阳朔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4项)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

名称

实施

主体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D1602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桂政发〔201761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县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水利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积极配合将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

D1602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桂政发〔201761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县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水利局要根据水利部制定的水土保持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3

D27029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桂政发〔201761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县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4

D32010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桂政发〔201761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县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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