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阳朔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中、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6〕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县本级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全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28项。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县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通过政务公开栏和政府门户网等方式予以公示,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公示工作,并按要求建立相关的行政审批配套制度。
二、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单位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今后,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如违反,将追究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规范办事行为,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四、县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如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项目有新规定,县人民政府将适时修正公布。
附件:阳朔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阳朔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