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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2017-12-27 07:43  (来源:阳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项目名称

主项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中心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924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宗教活动场所。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16

行使内容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20

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21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应使用国际标准A4 型纸打印或者复印;

2.材料要求: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二、审查方式:实地审查。标准如下:

组织2名或者2名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干部现场检查,重点察看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是否影响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的批准公文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办公室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如何区分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西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区分标准>的通知》(桂宗通〔20065号)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第一、建筑物的产权或使用权属场所或宗教团体所有,不属临时租用或借用;

第二、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有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符合本宗教的传统规制,不混杂交叉有非宗教方面的房产或人员居住、使用。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即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重点察看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是否影响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验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许可条件,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发生贪腐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1

原件

2

A3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2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3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4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5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6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建设资金证明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7

建设资金文字证明为原件,银行存单等材料为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流程图.doc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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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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