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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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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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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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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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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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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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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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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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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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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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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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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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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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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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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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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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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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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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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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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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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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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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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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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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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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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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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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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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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7706 0773-881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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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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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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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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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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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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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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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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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县三级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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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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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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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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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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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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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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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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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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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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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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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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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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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等规定:
(一)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二)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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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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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实施猎捕的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三)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四)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
(五)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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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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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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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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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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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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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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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
2.申请材料齐全;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A4型纸印制、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型纸打印、复印。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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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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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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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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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量限制。不影响种群数量发展,不超过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猎捕量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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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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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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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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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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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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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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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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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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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文书和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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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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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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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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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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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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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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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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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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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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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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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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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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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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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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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划定的禁猎区有哪些?禁猎期是什么时间?
答:目前广西未划定禁猎区,也未设定禁猎期。
2、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不得使用哪些工具和方法?
答: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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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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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主要包括猎捕方案、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像调查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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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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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行政许可的审批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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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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