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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017-12-29 19:59  (来源:阳朔县卫计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6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镇清泉路1号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256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91日起施行,201626日修改)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13

实施对象

横县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91日起施行,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1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41日起施行,20169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12号修改公布施行)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16

行使内容

对阳朔县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1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场地审查。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其申请的许可项目一致。

2.提交的个人证件、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平面图等达到审批条件的相关要求。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场所面积、平面布局、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是否达到审批条件要求,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三、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标准如下: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条件应达到审批条件要求。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辖区内完成设置许可后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即予执业登记。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桂林市卫生监督信息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哪些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事项时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答:门诊部(含门诊部)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事项时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

 

2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3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原件、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1.委托书提交原件,写明委托谁办理什么具体事项,委托的有效期限和受委托人的权限,有委托人的签名和手印,法人单位的加盖公章。

2.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本人签名后按手印。

 

4

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申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做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行设定。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部门核发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5

房屋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功能用途等

6

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7

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8

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专业机构签订的《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9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0

与设置科目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和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1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命文件)、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原卫生部统一要求的文书

原件

1

A4

非必要

(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12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做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行设定。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

设置有手术室、检验科室的医疗机构需提供]

环保部门核发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3

放射诊疗许可证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做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行设定。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

设置有放射科的医疗机构需提供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4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未提交该项材料的提供)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5

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医师、护士本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6

消毒供应设施配置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原件

1

A4

非必要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未提交该项材料的提供)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标注提交日期后加盖申请人公章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doc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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