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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017-12-29 19:57  (来源:阳朔县卫计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镇清泉路1号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256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121日起施行,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施行)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辖区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0631日起施行,20161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改)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监督〔200682)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和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介入放射学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职能进行调整。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卫发〔20156 ) 附件《调整下放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1

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三级医疗机构以及驻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未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三级医疗机构(驻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除外)及开展介入放射学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3.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4.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16

行使内容

阳朔县辖区内未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121日起施行,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三十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0631日起施行)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放射治疗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核医学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介入放射学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科室专业技术人员。

(四)X射线影像诊断应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装置、设备和防护用品: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配备有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及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有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场所,应尽可能远离居民区和人群较集中地方,应集中在一个独立建筑或区域范围;场所的布局、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立体定向(X刀)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质子等重离子治疗、深部X线机治疗、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1、有治疗室、独立的工作人员控制室和病人等候治疗区,治疗室的面积不能低于30平方米;

2、治疗室必须有观察治疗的设备。观察窗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效果;

3、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

4、治疗室防护门外上方要有照射状态指示灯,放射治疗装置、防护门和场所入口处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二)立体定向(γ刀)治疗、钴-60机治疗、后装治疗项目:

1、有治疗室、独立的工作人员控制室和病人等候治疗区,后装治疗机治疗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

2、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

3、治疗室的防护门应设置安全与防护联锁装置及断电保护装置,门上方要有照射状态指示灯,放射治疗装置、防护门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PETSPECT、γ相机等影像诊断、骨密度测量和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设备类):

1、有机房、独立的工作人员操作室和病人候诊区;

2、机房内应有观察检查的设备和对讲系统;观察窗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效果;

3、患者出入门外上方要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放射诊疗装置、防护门和场所过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四)敷贴治疗、籽粒插植治疗、放射药物治疗、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药物类):

1、应设有贮存室、分装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并设专用厕所、放射性废物处理间;功能间布局不能交叉污染;

2、分装间应设通风橱,通风橱的排气口应高于附近50米范围内建筑物屋脊3米,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

3、在控制区和监督区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五)CTDSACRDRX射线影像诊断和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和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

1、设机房和控制室,CTDSA机和双球管X射线机机房不小于36平方米,其他机型机房面积不小于24平方米;

2CT机和200毫安以上(不含200毫安)X射线机扫描间六个面防护厚度应达到3mmPb当量, 200毫安以下X射线机防护厚度应达到2mmPb当量;观察窗和防护门应达到相应的防护效果;

3、机房门外上方应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放射诊疗装置、防护门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六)乳腺和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应设单独机房,防护厚度应达到1mmPb当量。

四、《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 180-2006)、《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2部分 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GBZ 201.2-2011)、《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3部分:γ射线源放射治疗机房》(GBZT 201.2014)、《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76-2011)等标准要求。(内容略)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场地审查

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其申请的许可项目一致。

2.提交的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符合《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的相关要求。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场所面积、平面布局、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是否达到审批条件要求,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桂林市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年?

答:《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明确的有效期限,但依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监督〔200682)第十五条的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依据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其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

(一)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业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第十三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1.委托书提交原件,写明委托谁办理什么具体事项,委托的有效期限和受委托人的权限,有委托人的签名和手印,法人单位的加盖公章。

2.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本人签名后按手印。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第十三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

放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放射医师的交《毕业证书》或相关专业(进修)培训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第十三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由取得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其余证件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发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5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第十三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6

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第十三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7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第十三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8

()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第十三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9

由取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由取得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0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中介服务: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予采信,已取得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机构:

1、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唐振柱   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8  0771-2518669

2、广西居里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胡志辉   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那历村四组综合楼3  0771-4301882;15507880956

3、广西柯瑞达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黄金庭   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24号天桃大厦第九层后六间   0771-2811855

4、广西桂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臧和国   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13-1号航洋大厦4单元509   0771-2869381

5、广西华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宫光懂  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1号柬埔寨园区1号楼B-12号(530029  0771-2448155

6、广西辐卫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梁善凡   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凯工业园那历路17B栋三楼303/304  0771-4871911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中介服务: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均予采信,目前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机构:

1、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李建民   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13   0771-2246258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人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庞声航   南宁市柳沙路2   0771-5316446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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