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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017-12-29 19:54  (来源:阳朔县卫计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的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镇清泉路1号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256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198991日起施行。20136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施行)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单位

14

行使层级

设区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日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11日起施行;20164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计生委令第31号第二次修改,自20166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1231日桂政发(201675号)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6

行使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198991日起施行。20136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施行)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日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11日起施行;20164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计生委令第31号第二次修改,自20166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

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日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11日起施行;20164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计生委令第31号第二次修改,自20166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二、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应分别符合原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要求。(内容略)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场地审查

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其申请的许可项目一致。

2.提交的供水工艺流程应符合原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相关要求。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选址、水源保护、业务用房、卫生设施等硬件条件是否达到审批条件要求,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卫生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桂林市卫生监督信息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领取后《卫生许可证》后应在什么时间申请延续有效期限?

答: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卫生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1.委托书提交原件,写明委托谁办理什么具体事项,委托的有效期限和受委托人的权限,有委托人的签名和手印,法人单位的加盖公章。

2.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本人签名后按手印。

 

3

《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机构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代替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

(申请集中式供水时提交)

由工商管理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发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

(限集中式供水单位)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场所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非自有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属于改变使用功能的场所还应提交相关部门(或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第七条第(五)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

(申请集中式供水时提交)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5

电脑绘制打印的场所地理位置图(含经营场所周边25 米以内的毗邻建筑)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做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而自行设定。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6

供管水人员名单及健康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健康证明由取得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从业人员名单由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7

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含A、工作职责;B、水处理剂和消毒剂使用管理制度;C、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8

承诺书: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②声明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标准经营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做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而自行设定。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9

水处理及供水流程图。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做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而自行设定。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0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主体的说明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做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而自行设定。

原件

1

A4

非必要

(申请二次供水供水时提交)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1

取水点位置说明及卫生防护措施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做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而自行设定。

原件

1

A4

非必要

(申请集中式供水时提交)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2

检验室设置情况,包括检验室平面图、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检验设备清单及自检项目等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做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而自行设定。

原件

1

A4

非必要

(申请集中式供水时提交)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3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中介服务:符合预防性健康检查条件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均予采信,阳朔县内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机构:

1、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阳朔县荆凤路340773-8815532

2、阳朔县人民医院    体检科    联系电话详询11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书.doc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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