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2012年4月12日下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项目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十三条 预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
(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号,2006年10月16日下发)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仅限大型医用设备);
(三)工程项目相关辐射源的性能指标、危害因素说明及防护设计说明;
(四)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五)建设项目环境平面图、施工设计图纸、工作场所毗邻(含周围六面)情况说明;
(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中关于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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