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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2017-12-29 08:19  (来源:阳朔县公安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公安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1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900—12:0013:30-17:00),周五(9:00-12:0013:30-16: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5657

监督电话

0773-8822915

12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045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临时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12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公布, 200711日起施行。)第三条  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一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二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13

实施对象

XX市入境或始发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

14

行使层级

市级

15

权限划分

《临时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12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公布, 200711日起施行。)第三条  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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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045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临时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12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公布, 200711日起施行。)第三条  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一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二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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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临时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12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公布, 20071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三)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条  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四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二)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三)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六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应当与入境批准文件上签注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不得延期。 第十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三条 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三)年龄、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两张一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四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不得延期。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或受委托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它材料的审查标准

登记审核岗审查《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查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审查方式:查验车辆。标准如下:

1.查验车辆外观、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或者汽车机号码;2.车辆无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或者汽油机号码的,或者号码不便识别的,可以粘贴号码标识,属于号码不便识别的,粘贴的号码标识应当与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或者汽油机号码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0/套。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171186

26

结果名称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即办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可以延期吗?

答:不可以。

2.临时入境机动车号载明什么信息?

答: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为纸质号牌,载明允许行驶的区域、线路和有效期。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背面为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签注车辆类型、号牌号码、厂牌型号、行驶区域或者线路、有效期等信息。

3. 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如何放置?

答: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当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内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当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发放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许可的;

3. 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9.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原件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2

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收存中文翻译文本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境外主管部门

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盖章

 

3

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中国海关

中国海关等部门

 

4

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条

原件;

1

A4

必要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5

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23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doc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流程图.doc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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