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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
2017-12-29 08:18  (来源:阳朔县公安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机动车登记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公安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1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900—12:0013:30-17:00),周五(9:00-12:0013:30-16: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5657

监督电话

0773-8822915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201151日起施行。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28国务院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0451日起施行。)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3.《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8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2012912日起施行。)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13

实施对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辖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实施。

15

权限划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8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2012912日起施行。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6

行使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201151日起施行。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28国务院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0451日起施行。)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3.《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821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2012912日起施行。)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8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2012912日起施行。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或受委托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身份证明复印件”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它材料的审查标准

粘贴的车架号码,需完整可辨认。

二、审查方式:查验车辆。标准如下:

1、查验车辆外观、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或者汽车机号码;2、车辆无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或者汽油机号码的,或者号码不便识别的,可以粘贴号码标识,属于号码不便识别的,粘贴的号码标识应当与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或者汽油机号码一致;3、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比对。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汽车机动车反光号牌100/副、挂车反光号牌50/面、三轮汽车反光号牌40/副、低速载货汽车反光号牌40/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面、机动车行驶证10/套、机动车登记证书10/本、临时号牌5/张。

收费依据

桂价费【200523号、桂价费【20083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

26

结果名称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我的身份证是外地的,可以在本市上牌吗?

答: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我的车买了有2年了,上牌时要检车吗?

答: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发放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临时号牌,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许可的;

3. 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9.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2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3

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原件或者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4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原件;

1

统一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6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复印件

1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7

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8

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收存进口凭证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9

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10

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11

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复印件

1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12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

签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

原件或者复印件

 

 

 

 

 

 

 

 

24机动车登记.doc
机动车登记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机动车登记权力运行申请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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