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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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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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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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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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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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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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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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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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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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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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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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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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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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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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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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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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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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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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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抗战路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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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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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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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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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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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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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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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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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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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2.《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条 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其他农业机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四)报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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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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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核发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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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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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县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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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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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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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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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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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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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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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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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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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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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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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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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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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2.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3.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需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5.纳入《广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系统》;
6.申请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7.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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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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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1、3-2、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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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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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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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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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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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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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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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机具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进口凭证需与广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系统信息一致。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核对填写的农业机械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是否与农业机械一致。是否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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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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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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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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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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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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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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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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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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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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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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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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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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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登记证书、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号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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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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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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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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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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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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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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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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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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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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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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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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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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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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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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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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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答:(1)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2)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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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拖拉机登记证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及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
答:拖拉机登记证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及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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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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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登记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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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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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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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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