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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基本情况备案
2017-12-25 11:41  (来源:阳朔县民政局)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备案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蟠桃路16民政局社会事务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658

监督电话

07738822423

12

设定依据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寄养关系的家庭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16

行使内容

阳朔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寄养关系的家庭的基本情况备案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第十条: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附件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家庭寄养工作由那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答: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2、那些人员可以被寄养?

答: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设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决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书面申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12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2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12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3

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12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4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12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5

家庭成员健康证明材料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12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7

儿童福利机构予以确认寄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备案流程图、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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