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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备案
2017-12-25 11:39  (来源:阳朔县民政局)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备案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蟠桃路16民政局社会事务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658

监督电话

07738822423

12

设定依据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行政区域内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的家庭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16

行使内容

阳朔县行政区域内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的备案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附件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提出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的时间要求?

答: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2、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的生效时间?

答: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设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决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解除寄养关系书面申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2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3

儿童福利机构予以解除寄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备案流程图、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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