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年11月7日自治区桂卫妇社〔2008〕45 号发布)第五条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二)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符合《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广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基本标准》、《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
(三)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
(五)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广西地中海贫血筛查技术规范》;
(六)开展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七)开展村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婚前医学检查中(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中(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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