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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2017-12-29 20:50  (来源:阳朔县卫计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镇清泉路1号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256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33号发布,自199561日起施行,2009827日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101日起施行, 200412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全文)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13

实施对象

一、阳朔县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的人员。

二、阳朔县辖区内的卫生医疗机构中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人员。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 6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施行)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117日桂卫妇社〔200845 )第六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分级许可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

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机构和人员资格;

2.产前筛查机构和人员资格。

(二)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

1.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

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

3.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

4.城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三)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

1.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

2.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3.家庭接生员和村级母婴保健员资格。

(四)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

1.辖区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

2.辖区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3.家庭接生员资格和村级母婴保健员资格。

各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人员资格考核具体办法及内容由有许可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16

行使内容

一、阳朔县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的人员由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许可并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阳朔县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人员由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许可并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117日自治区桂卫妇社〔200845 号发布)第五条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二)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符合《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广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基本标准》、《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

(三)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

(五)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广西地中海贫血筛查技术规范》;

(六)开展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七)开展村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87日卫生部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婚前医学检查中(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中(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其申请的许可项目一致。

2.提交的个人证件、从来经历、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符合审批条件要求。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要求是什么专业的执业医师?

答: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关于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基本标准的规定,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

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作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参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199587日卫生部发布)自行设定。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非本人办理的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作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参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199587日卫生部发布)自行设定。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1.委托书提交原件,写明委托谁办理什么具体事项,委托的有效期限和受委托人的权限,有委托人的签名和手印,法人单位的加盖公章。

2.其余提交复印件,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本人签名后按手印。

 

3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证明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作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参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199587日卫生部发布)自行设定。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

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一张贴申请表上)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作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参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199587日卫生部发布)自行设定。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照片背后加铅笔写上姓名和单位名称

 

5

所在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作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参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199587日卫生部发布)自行设定。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书.doc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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