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卫妇社〔2008〕45 号)第五条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符合相关规定:……
(六)开展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七)开展村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印发)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三、 家庭接生人员考核标准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二) 必须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已独立接生5次以上;
(三) 具有高压灭菌产包、脐带包,必备的用品和抢救药品等;
(四) 能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填定保健管理卡,并能识别高危妊娠及时转诊;
(五) 认真执行卫生部下发的“农村接产常规”,并填写出生医学记录;
(六) 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报告制度,按程序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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