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或配偶一方为内地的公民,可以申请收养监护人送养的孤儿。
一、应交材料
(一)华侨: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
(二)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
(三)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本市居民:
1.申请书;
2.身份证件、户口簿;
3.结婚证;
4.单位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送养人和被送养人须交材料
1.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送养申请书;
(2)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监护证明(组织作送养人的,须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死亡证明(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4)同意送养意见书;
(5)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6)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2.被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出生证明、户口簿;
(2)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意愿书;
收养人、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单身照各1张。
以上申报由孤儿所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局审批,材料需提供原件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