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享受保健费每年120元。《条例》和《管理办法》规定,独生子女享受保健费,一年120元,按年发放,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父母享受退休增加工资待遇的5%或者10%。《条例》和《管理办法》规定,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但退休金都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三、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待遇。自治区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规定:对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10%发放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享受的特别扶助。国家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自治区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桂林市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享受国家、自治区特别扶助。一是国家规定:从2014年1月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城镇的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二是自治区规定:从2014年1月起,自治区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城镇的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三是桂林市的《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规定:从2014年1月起,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符合扶助条件的对象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分别按照3:7的比例负担。
五、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夫妻享受特别扶助,国家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自治区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享受国家、自治区特别扶助。一是国家规定: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夫妻城镇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二是自治区规定:从2014年1月起,自治区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城镇的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
六、初婚夫妇享受晚婚晚育假。《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七、独生子女贫困家庭享受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八、可以享受6—12个月的哺乳假。《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九、独生子女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十、独生子女困难学生享受提高资助标准的20%。教育部门对困难家庭的独生子女学生,在资助时提高资助标准的20%。
十一、享受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公益金。《桂林市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有:
1.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扶助金20000元。
2.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因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扶助金。
(1)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给予扶助金10000元。
(2)经市级残联部门依法鉴定为一、二、三级残疾,分别给予扶助金6000元、5000元、4000元。
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最高标准给予扶助。
终身未育且未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扶助金4000元。
3.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未满18周岁,夫妻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更加困难的,给予救助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