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共14类):
(一)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每年。《条例》和《管理办法》规定,独生子女享受保健费,一年120元,按年发放,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每人每月120元。《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从年满60周岁起,可以享受国家奖励扶助金,每人每月120元,直至亡故为止。
(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享受的特别扶助。女方年满49周岁的:国家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自治区标准为每人每月690元,桂林市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共计1060元。女方未满49周岁的:自治区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国家、自治区、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享受国家、自治区特别扶助。一是国家规定:从2014年1月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农村的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二是自治区规定:从2014年1月起,自治区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农村的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90元。三是桂林市的《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规定:从2014年1月起,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符合扶助条件的对象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分别按照3:7的比例负担。
2.自治区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的,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49周岁止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
(四)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相关对象享受的特别扶助。国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自治区标准为: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月710元;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享受国家、自治区特别扶助。一是国家规定: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夫妻农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二是自治区规定:从2014年1月起,自治区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农村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10元。三是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农村独生子女母亲未满49周岁,其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桂政发[2007]2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其独生子女不管是否满18周岁,只要纳入了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实施范围的,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不再执行桂政发〔2007〕2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四)独生子女贫困家庭享受提高生活保障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低保时,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低保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五)由政府代缴新农合、新农保费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农村独生子女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居民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4.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就业、就医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七)享受55-59周岁的奖励扶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奖励扶助办法》规定:从年满55周岁起,可以享受国家奖励扶助金,每人每月60元,一年720元,直至59周岁为止,60岁之后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接轨。
(八)享受自治区领证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对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九)享受中考、高考加分政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十)享受免除筹资筹劳。《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十一)享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扶助政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⑴享受计划生育贴息贷款和爱心保险。⑵发展部门在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享受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⑶民政局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求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⑷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享受优先安排,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得到适当倾斜。⑸教育、妇联、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均可享受到优先照顾。具体的政策可以咨询相关部门。
(十二)享受提高资助标准。教育部门对困难家庭的独生子女学生,在资助时提高资助标准的20%。
(十三)享受即环即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女方生育第一子女,参加诚信计生,在顺产三个月内(剖腹产六个月内)自觉采取放环节育措施的对象,一次性奖励100元。
(十四)享受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公益金。《桂林市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奖励有:
1.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个子女家庭,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扶助金。
(1)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扶助金20000元。
(2)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农村两个子女家庭一子女死亡,且符合再生育条件放弃再生育的,给予扶助金6000元。
2.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因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扶助金。
(1)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给予扶助金10000元。
(2)经市级残联依法鉴定为一、二、三级残疾,分别给予扶助金6000元、5000元、4000元。
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最高标准给予扶助。
3.终身未育且未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扶助金4000元。
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夫妻户籍均为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未满18周岁,夫妻或子女患重大疾病(见附件)导致生活更加困难的,给予救助金4000元。
二、农村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共10类):
(一)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从年满60周岁起,可以享受国家奖励扶助金,每人每月120元,一年1440元,直至亡故为止。
(二)享受自治区奖扶金。一个或者两个女儿死亡的享受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49周岁止。
(三)享受自治区结扎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四)由政府代缴新农合、新农保费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五)享受中考、高考加分政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农村双女结扎户家庭子女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六)享受免除筹资筹劳。《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七)贫困学生可以享受提高资助标准的20%。教育部门对困难的农村双女结扎户家庭学生,在资助时提高资助标准的20%。
(八)可以享受政府部门相关的扶助政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⑴享受计划生育贴息贷款和爱心保险。⑵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享受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⑶民政局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求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⑷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享受优先安排,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得到适当倾斜。⑸教育、妇联、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均可享受到优先照顾。具体的政策可以咨询相关部门。
(九)可以享受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公益金。《桂林市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农村双女户家庭夫妻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更加困难的,给予救助金4000元。
(十)享受即环即奖。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参加诚信计生,在顺产三个月内(剖腹产六个月内)自觉采取放环节育措施的对象,一次性奖励100元。
三、农村其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共计4类):
(一)享受即环即奖。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参加诚信计生,在顺产三个月内(剖腹产六个月内)自觉采取放环节育措施的对象,一次性奖励100元。
(二)子女死亡的享受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孩子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49周岁止。
(三)由政府代缴新农合、新农保费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四)享受免除筹资筹劳。《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五)可以享受政府部门相关的扶助政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⑴享受计划生育贴息贷款和爱心保险。⑵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享受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⑶民政局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求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⑷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享受优先安排,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得到适当倾斜。⑸教育、妇联、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均可享受到优先照顾。具体的政策可以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