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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017-12-29 20:49  (来源:阳朔县卫计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镇清泉路1号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256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国家主席令第33号发布,自199561日起施行,2009827日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101日起施行,200412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全文)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923日国发〔201252号)附件2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20141117日下发)附件3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等五项合并为“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项目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辖区内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卫妇社〔200845 )第六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分级许可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

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机构和人员资格;

2.产前筛查机构和人员资格。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

1.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

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

3.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

4.城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三)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

1.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

2.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3.家庭接生员和村级母婴保健员资格。

(四)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

1.辖区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

2.辖区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3.家庭接生员资格和村级母婴保健员资格。

各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人员资格考核具体办法及内容由有许可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16

行使内容

对阳朔县辖区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并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

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卫妇社〔200845 号,2008117日下发)

第四条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区域医疗卫生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自治区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二)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符合《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广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基本标准》、《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

(三)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

(五)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广西地中海贫血筛查技术规范》;

(六)开展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七)开展村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87日卫生部发布)二、(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

    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

    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4)手术包。

    3.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

    4.其他必备设施:

    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3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场地审查

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其申请的许可项目一致。

2.提交的个人证件、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和平面图符合审批条件要求。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场所面积、平面布局、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是否达到审批条件要求,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三、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标准如下:业务用房的布局流程应符合基本标准和院内感染控制管理的要求,制度建设、诊疗管理、技术服务水平、从业人员技能操作考核情况等条件应达到审批条件要求。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哪些情况需要重新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2. 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专家评审?

答:新办、延续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的,需要进行专家评审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护士执业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表》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1.委托书提交原件,写明委托谁办理什么具体事项,委托的有效期限和受委托人的权限,有委托人的签名和手印,法人单位的加盖公章。

2.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本人签名后按手印。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

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民政、事业单位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核发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5

相关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名单、学历、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6

拟开展此项服务的仪器、设备清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7

电脑绘制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8

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含人员职责、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流程图.doc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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