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卫妇社〔2008〕45 号,2008年11月7日下发)
第四条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区域医疗卫生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自治区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二)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符合《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广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基本标准》、《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
(三)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
(五)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符合卫生部《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广西地中海贫血筛查技术规范》;
(六)开展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七)开展村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二、(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
(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
(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4)手术包。
3.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
4.其他必备设施:
(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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