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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2017-12-29 08:06  (来源:阳朔县公安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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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阳朔县局:8221492,阳朔镇派出所:8886099,城关派出所:8886099,福利派出所:8942124,兴坪派出所:8702254,高田派出所:8776104,普益派出所:8922104,白沙派出所:8771968,葡萄派出所:8705104,金宝派出所:8947210,杨堤所:8709104

监督电话

阳朔县局:8821974882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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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2004629日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设定: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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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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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公安部边防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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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

《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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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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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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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

时限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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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有关规定,《边境通行证》核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领人为中国公民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二)申领人必须如实填写《边境通行证申领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三)申领人不得有下列任何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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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领《边境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根据申领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非本市常住户口的:①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人员和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人员及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单位证明。②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交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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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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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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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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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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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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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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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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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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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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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公安边防部队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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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去哪里加盖公章

1、有工作单位的请到就职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无工作单位或退休人员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非本市常住户口的:①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人员和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人员及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单位证明。②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交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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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边境通行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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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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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原件

 

 

必要

公安机关签发和申请人

自备

 

 

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可网上下载或到办证窗口领取

工作单位或派出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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