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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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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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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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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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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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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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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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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旅行证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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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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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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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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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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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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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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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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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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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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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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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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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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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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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夏季)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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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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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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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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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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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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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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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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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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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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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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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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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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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请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委托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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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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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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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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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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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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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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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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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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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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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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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三章第十条 对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延长停留期限。
第十一条 对外国人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可以换发签证。
第十二条 对外国人入境后因所持签证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申请补发签证的,应当补发与原签证种类及入境有效期、停留期一致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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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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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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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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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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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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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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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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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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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填写并本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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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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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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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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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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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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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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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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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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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次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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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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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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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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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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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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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多次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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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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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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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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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次、一次团体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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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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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团体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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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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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签证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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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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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签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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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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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减少偕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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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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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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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3]392号
公传发[201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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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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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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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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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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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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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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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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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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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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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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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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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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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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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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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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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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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持“L”签证入境如何申请延期?
答: 持“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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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人申请“Q2” 签证,可探望的对象为?
答:探望对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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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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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实施内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申请材料,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形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加强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监督和对被行政许可人的事后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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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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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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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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