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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2017-12-28 17:16  (来源:阳朔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阳朔县公安局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218922

监督电话

0773-8212331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第八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

3.《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侨政发[2013]30号)第三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已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外事侨务部门。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

第十四条  华侨申请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申请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外事侨务部门。

第十五条  地级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外事侨务部门。

13

实施对象

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共同管理

15

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第八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3、《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侨政发[2013]30号)第三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已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十四条  华侨申请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申请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五条  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16

行使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外事务部门负责受理。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1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在原户籍注销定居的,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累计居住满90天;

2、有合法的稳定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个人合法的房产,或当地直系亲属有个人合法房产。

3、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20

申请材料

(一)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申请人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网站下载;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二张;

4、两年内出入境记录;

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复印件及翻译文本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个人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交验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有效稳定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包括以下证明:有退休和养老金的,要提供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证明;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要提供聘用合同及聘用单位为其购买的养老、医疗保险证明;投资或创办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投资证明;由国内亲属承诺抚养或赡养的,要有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承诺书等书面证明;

9、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二)申请到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

1、符合第五条笫1项规定的

1)提供第七条第(一)项中18项材料;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明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国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为国内出生的,提供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符合第五条第2项规定的

1)提供第七条第(一)项中18项材料;

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4)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落户人亲属关系证明。

3、符合第五条第3项规定的

1)提供第七条第(一)项中18项材料;

2)符合拟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或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证

27

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由桂林市外事侨务办审批核发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华侨(即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回国定居:(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申请者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2)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在短期内又要求回国定居,经其原所在单位同意复工复职或由原系统安排工作及解决住房,或者有单位聘请,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3)老人因水土不服,语言不通,生活不习惯等原因坚决要求返回原居住地。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须有固定住所如何解释?

有固定住所是指(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可)1、定居地房屋产权为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本人所有的;2、定居在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处的,其亲属必须出具愿意为其提供住房的书面担保;3、定居在其非直系亲属处的,其亲属必须出具愿意为其提供住房的书面担保并须经过公证处公证。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须有稳定经济收入如何解释?

有稳定经济收入是指有一定存款等经济来源证明,或其在国内有亲属能够解决赡养问题并出具书面担保。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核发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核发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验收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核发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核发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核发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发生贪腐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侨政发[2013]18号)第四条

原件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政府相关机构盖章

 

2

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侨政发[2013]18号)第四条

原件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

 

3

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侨政发[2013]18号)第四条

原件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粘贴至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4

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的表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侨政发[2013]18号)第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公安部门盖章

 

5

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侨政发[2013]18号)第四条

复印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驻外使领馆认证

 

6

户口注销证明或户口注销页及户主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侨政发[2013]18号)第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原户籍地派出所盖章

 

7

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侨政发[2013]18号)第四条

原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村委盖章

 

8

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侨政发[2013]18号)第四条

原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流程图、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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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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