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申请人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网站下载;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二张;
4、两年内出入境记录;
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复印件及翻译文本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个人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交验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有效稳定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包括以下证明:有退休和养老金的,要提供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证明;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要提供聘用合同及聘用单位为其购买的养老、医疗保险证明;投资或创办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投资证明;由国内亲属承诺抚养或赡养的,要有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承诺书等书面证明;
9、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二)申请到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
1、符合第五条笫1项规定的
(1)提供第七条第(一)项中1—8项材料;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明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国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为国内出生的,提供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符合第五条第2项规定的
(1)提供第七条第(一)项中1—8项材料;
(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4)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落户人亲属关系证明。
3、符合第五条第3项规定的
(1)提供第七条第(一)项中1—8项材料;
(2)符合拟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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