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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2017-12-29 11:27  (来源:阳朔县司法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子项名称

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司法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冬季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8148

投诉电话

07738822267

12

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91日施行)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3

实施对象

在法律援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14

行使层级

属地管辖原则,县本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表彰、奖励工作。

15

权限划分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91日施行)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6

行使内容

属地管理原则,桂林市阳朔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于宪法和法律,努力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评选条件是:

1.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模范遵守各项纪律和制度,保持廉洁自律优良作风。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本职工作业绩突出,为推动制度建设、窗口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做出积极贡献;精通业务,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组织协调或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并入选司法部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赢得群众赞誉;组织或参与完成的法律援助宣传作品、理论研究成果入选司法部宣传视频精品案例库、论文集等。

2.律师: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恪守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精通法律,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尽职尽责。接受指派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效果良好或日常办案数量较多,多次参加值班工作,受到各方好评;积极参与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

3.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执业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办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引导帮助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4.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中专兼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办案、宣传、研究等工作,努力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为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突出贡献。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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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申请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1500字以内),审批表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时报送平乐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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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一年一次,原则上不超过10名。

25

结果名称

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26

结果样本

 

27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8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29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0

物流快递

自取。

31

运行系统

无。

32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阳朔县司法局通过文件下发到各司法所,由各所负责本地区的评选。

2.注意上报材料的时间节点。

33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奖励的个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 批准责任: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的个人。

3. 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以表彰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予以表彰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的;

4.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备注

 

 
 
 
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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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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