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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2017-12-29 11:35  (来源:阳朔县司法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法律援助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司法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冬季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8148

 

监督电话

07738822267

 

 

12

 

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91日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13

 

实施对象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十一条,提出申请的公民;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经法院指定援助的公民。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16

 

行使内容

 

各层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个工作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第八点规定,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

 

19

 

实施条件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

4)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5)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申请表空表(附件3)、经济困难证明(附件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

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 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

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

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

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2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结果名称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6

 

结果样本

 

 

27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8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29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0

 

物流快递

自取

 

31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2

 

常见问题 及注意事 项

1.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吗?

答:《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2.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收费吗?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这并不表明律师就得不到经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按照该规定,律师虽然不能向受援人收费,但可以享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补贴。

 

33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审批表。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承办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及结果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 要求

 

备注

 

1

 

法律援助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

 

申请人签名

 

 

2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公民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名

 

 

3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原件

 

 

1

 

A4

 

必要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

 

单位公章

 

 

4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名

 


 

法律援助审查流程图、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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